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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60條

第一百五十七條表列收容人員之計算,依下表規定:┌─┬────────────┬───────────────┐││各類場所│收容人員計算方式│├─┼────────────┼───────────────┤│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影院)、歌廳、集會堂、體│之數額:│││育館、活動中心│一、從業員工數。
││││二、各觀眾席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之。
││││(一)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四公尺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二)設立位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零點二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零點五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2│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訊休閒場所│之數額:││││一、從業員工數。
││││二、遊樂用機械器具能供進行遊樂││││之人數。
││││三、供觀覽、飲食或休息使用設固││││定席位者,以該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3│舞廳、舞場、夜總會、俱樂│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部、酒家、酒吧、酒店(廊│之數額:│││)、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一、從業員工數。
│││、節目錄影帶播映場所、視│二、各客人座席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聽歌唱場所、保齡球館、室│計之:│││內溜冰場、撞球場、健身休│(一)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點五公尺所得之數(未滿一│││、餐廳、飲食店、咖啡廳、│之零數不計)。
│││茶藝館及其他類似場所│(二)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保齡球館之球場以附屬於球道││││之座椅數為準。
││││四、視聽歌唱場所之包廂,以其固││││定座椅數及麥克風數之合計為││││準。
│├─┼────────────┼───────────────┤│4│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之數額:││││一、從業員工數。
││││二、供從業人員以外者使用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一)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二)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四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
│├─┼────────────┼───────────────┤│5│觀光飯店、飯店、旅館、招│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之數額:││││一、從業員工數。
││││二、各客房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一)西式客房之床位數。
││││(二)日式客房以該房間之樓地板││││面積除六平方公尺(以團體││││為主之宿所,應為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三、供集會、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下列數額合計:││││(一)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座││││椅數計之。
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二)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6│集合住宅、寄宿舍│合計其居住人數,每戶以三人計算││││。
│├─┼────────────┼───────────────┤│7│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療養院│之數額:││││一、從業員工數。
││││二、病房內病床數。
││││三、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四、醫院等場所育嬰室之嬰兒,應││││列為收容人員計算。
│├─┼────────────┼───────────────┤│8│長期照護機構(長期照護型│從業員工數與老人、幼兒、身體障│││、養護型、失智照顧型)、│礙者、精神耗弱者及其他需保護者│││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之人數合計之。
│││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兒童福利設施、幼兒園、托││││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9│學校、啟明、啟聰、啟智等│教職員工數與學生數合計之。
│││特殊學校、補習班、訓練班││││、兒童與少年福利機構、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10│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展示室、展│││紀念館、史蹟資料館及其他│覽室、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類似場所│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11│三溫暖、公共浴室│從業員工數與供浴室、更衣室、按││││摩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12│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神職人員及其他從業員工數與供禮│││骨灰(骸)之納骨堂(塔)│拜、集會或休息用部分之樓地板面│││及其他類似場所│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13│車站、候機室、室內停車場│從業員工數之合計。
│││、室內停車空間、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等工作場所││├─┼────────────┼───────────────┤│14│其他場所│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以外者所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合計之。
│├─┴────────────┴───────────────┤│註:一、收容人數之計算應以樓層為單位。
││二、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判定該場所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型態上,構成從屬於主用途時,以主用途來核算其││收容人數。
││三、從業員工數之計算,依下列規定:││(一)從業員工,不分正式或臨時,以平時最多服勤人數計算。
││但雇用人員屬短期、臨時性質者,得免計入。
││(二)勤務制度採輪班制時,以服勤人員最多時段之從業員工數││計算。
但交班時,不同時段從業員工重複在勤時,該重複││時段之從業員工數不列入計算。
││(三)外勤員工有固定桌椅者,應計入從業員工數。
││四、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依下列規定:││(一)樓地板面積除單位面積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二)走廊、樓梯及廁所,原則上不列入計算收容人員之樓地板││面積。
││五、固定席位,指構造上固定,或設在一定場所固定使用且不易││移動者。
下列情形均應視為固定席位:││(一)沙發等座椅。
││(二)座椅相互連接者。
││(三)平時在同一場所,固定使用,且不易移動之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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