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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57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選擇設置之:┌──────────────┬───┬───┬───┬───┐│設置場所應設數量│地下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六層│││││、第四│以上之│││││層或第│樓層│││││五層││├─┬────────────┼───┼───┼───┼───┤│1│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避難梯│避難梯│避難橋│避難橋│││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避難│、救助│、救助│││第二款第十二目使用,其收││橋、緩│袋、滑│袋、滑│││容人員在二十人(其下面樓││降機、│臺│臺│││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救助袋│││││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滑臺│││││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時,應為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設一具;│││││││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包│││││││含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
│││││├─┼────────────┼───┼───┼───┼───┤│2│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避難梯│避難梯│避難梯│避難梯│││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避難│、避難│、避難│││第二款第七目使用,其收容││橋、避│橋、緩│橋、緩│││人員在三十人(其下面樓層││難繩索│降機、│降機、│││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緩降│救助袋│救助袋│││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機、救│、滑臺│、滑臺│││第七目、第二款第二目、第││助袋、│││││六目、第七目之住宿型精神││滑臺、│││││復建機構或第四款所列場所││滑杆│││││使用時,應為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設一具;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包括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
│││││├─┼────────────┼───┼───┼───┼───┤│3│第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避難梯│同上│同上│同上│││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八目、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其收容人員在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時,設│││││││一具;超過二百人時,每增│││││││加二百人(包括未滿)增設│││││││一具。
│││││├─┼────────────┼───┼───┼───┼───┤│4│第三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避難梯││同上│同上│││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其收容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時,設一具;│││││││超過三百人,每增加三百人│││││││(包括未滿)增設一具。
│││││├─┼────────────┼───┼───┼───┼───┤│5│第十二條所列各類場所第三││同上│同上│同上│││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或供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二樓有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時,應為│││││││二樓)以上之樓層,其直通│││││││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僅一座│││││││,且收容人員在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時,應設一具,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包括│││││││未滿)一百人增設一具。
│││││├─┴────────────┴───┴───┴───┴───┤│註:設置場所各樓層得選設之器具,除依本表規定外,亦得選設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之避難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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