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