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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18條

下表所列場所應就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選擇設置:┌─┬─┬─────┬───┬────┬───┬───────┐│設│樓│走廊或通道│昇降機│天花板等│天花板│地下層、無開口││置│梯│(限供第十│之昇降│高度在十│等高度│樓層及十一層以││場│或│二條第一款│坑道或│五公尺以│超過二│上之各樓層(前││所│斜│、第二款第│配管配│上,未滿│十公尺│揭所列樓層限供│││坡│二目、第六│線管道│二十公尺│之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通│目至第十目│間│之場所││、第二款第二目│││道│、第四款及││││、第六目、第八││││第五款使用││││目至第十目及第││││者)││││五款使用者)│├─┼─┼─────┼───┼────┼───┼───────┤│偵│○│○│○│○││○││煙││││││││式│││││││├─┼─┼─────┼───┼────┼───┼───────┤│熱││○││││○││煙││││││││複││││││││合││││││││式│││││││├─┼─┼─────┼───┼────┼───┼───────┤│火││││○│○│○││焰││││││││式│││││││├─┴─┴─────┴───┴────┴───┴───────┤│註:○表可選擇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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