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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17條

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一、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二、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四、顯著高溫之場所。
五、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六、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七、會結露之場所。
八、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列之處所。
二、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
三、用火設備火焰外露之處所。
四、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處所。
前二項所列場所,依下表狀況,選擇適當探測器設置:┌──────┬──┬──┬──┬──┬──┬──┬──┬──┐│場所│1│2│3│4│5│6│7│8││├──┼──┼──┼──┼──┼──┼──┼──┤││灰塵│水蒸│會散│平時│顯著│排放│煙會│會結│││、粉│氣會│發腐│煙會│高溫│廢氣│大量│露之│││末會│大量│蝕性│滯留│之場│會大│流入│場所│││大量│滯留│氣體│之場│所│量滯│之場││││滯留│之場│之場│所││留之│所││││場所│所│所│││場所│││├─┬──┬─┼──┼──┼──┼──┼──┼──┼──┼──┤│適│差動│一││││││○│○│││用││種││││││││││探│式局├─┼──┼──┼──┼──┼──┼──┼──┼──┤│測││二││││││○│○│││器│限型│種││││││││││├──┼─┼──┼──┼──┼──┼──┼──┼──┼──┤││差動│一│○││○│││○│○│○││││種│││││││││││式分├─┼──┼──┼──┼──┼──┼──┼──┼──┤│││二│○│○│○│││○│○│○│││布型│種││││││││││├──┼─┼──┼──┼──┼──┼──┼──┼──┼──┤││補償│一│○││○│││○│○│○│││式局│種│││││││││││限型├─┼──┼──┼──┼──┼──┼──┼──┼──┤│││二│○│○│○│││○│○│○││││種││││││││││├──┼─┼──┼──┼──┼──┼──┼──┼──┼──┤││定溫│特│○│○│○│○│○││○│○│││式│種│││││││││││├─┼──┼──┼──┼──┼──┼──┼──┼──┤│││一││○│○│○│○││○│○││││種││││││││││├──┴─┼──┼──┼──┼──┼──┼──┼──┼──┤││火焰式│○│││││○│││├─┴────┴──┴──┴──┴──┴──┴──┴──┴──┤│註:││一○表可選擇設置。
││二場所1、2、4、8所使用之定溫式或補償式探測器,應具有防水││性能。
││三場所3所使用之定溫式或補償式探測器,應依腐蝕性氣體別,││使用具耐酸或耐鹼性能者;使用差動式分布型時,其空氣管及檢││出器應採有效措施,防範腐蝕性氣體侵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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