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條下列處所得免設探測器:一、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者。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三、洗手間、廁所或浴室。四、冷藏庫等設有能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者。五、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之金庫。六、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七、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