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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12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
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
但應與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
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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