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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10條

若使用氣體啟動者,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25MPa、之壓力。
二、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內容積有零點二七公升以上,其所儲存之氣體量在一百四十五公克以上,且其充填比在一點五以上。
三、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符合CNS、一一一七六之規定。
四、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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