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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06條

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二十倍以上。
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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