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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儲存面積(Y)單位:平│0≦Y<8│8≦Y<25│25≦Y││方公尺│││││安全距離單位:公尺│││││對象物││││├─────────────┼─────┼──────┼───┤│第一類保護物│9√2│4.5√Y│22.5│├─────────────┼─────┼──────┼───┤│第二類保護物│6√2│3√Y│15│└─────────────┴─────┴──────┴───┘前項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離得縮減如下:┌─────────────┬─────┬──────┬───┐│儲存面積(Y)單位:平│0≦Y<8│8≦Y<25│25≦Y││方公尺│││││安全距離單位:公尺│││││對象物││││├─────────────┼─────┼──────┼───┤│第一類保護物│0│2.25√Y│11.25│├─────────────┼─────┼──────┼───┤│第二類保護物│0│1.5√Y│7.5│└─────────────┴─────┴──────┴───┘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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