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儲存面積(Y)單位:平│0≦Y<8│8≦Y<25│25≦Y││方公尺│││││安全距離單位:公尺│││││對象物││││├─────────────┼─────┼──────┼───┤│第一類保護物│9√2│4.5√Y│22.5│├─────────────┼─────┼──────┼───┤│第二類保護物│6√2│3√Y│15│└─────────────┴─────┴──────┴───┘前項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離得縮減如下:┌─────────────┬─────┬──────┬───┐│儲存面積(Y)單位:平│0≦Y<8│8≦Y<25│25≦Y││方公尺│││││安全距離單位:公尺│││││對象物││││├─────────────┼─────┼──────┼───┤│第一類保護物│0│2.25√Y│11.25│├─────────────┼─────┼──────┼───┤│第二類保護物│0│1.5√Y│7.5│└─────────────┴─────┴──────┴───┘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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