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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規定。
二、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儲槽容量│保留空地寬度│├──────────┼──────┤│未達管制量二千倍者│三公尺以上│├──────────┼──────┤│達管制量二千倍以上者│五公尺以上│└──────────┴──────┘三、幫浦設備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四、周圍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外洩及滲透之防液堤,且防液堤之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之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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