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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其儲存倉庫為二層以上建築物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其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牆壁應為防火構造,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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