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一)未達管制量五倍者,免設保留空地。
(二)達管制量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三)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二、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三、儲存倉庫之牆壁、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四、儲存倉庫之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儲存倉庫不得設置窗戶。
前項室內儲存場所,其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二十公尺以下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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