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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緊密黏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
二、於一般爆竹煙火之本體上黏貼有困難者,應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黏貼。
三、不得黏貼於安全標示上。
前項第二款最小包裝所含一般爆竹煙火數量不得超過二十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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