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緊密黏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二、於一般爆竹煙火之本體上黏貼有困難者,應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黏貼。三、不得黏貼於安全標示上。前項第二款最小包裝所含一般爆竹煙火數量不得超過二十四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