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