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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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