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