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七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