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一、簡要案情狀況。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三、蒐集資料項目。四、任務起迄時間。五、聯繫方法。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