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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
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
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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