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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其退休年齡除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外,其餘年滿五十歲者得自願退休,年滿五十九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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