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
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
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
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裝備機具需減少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