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裝備機具需減少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