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