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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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