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宜。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宜。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事宜。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