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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承本會決議及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下分設業務、秘書、會計、公共關係等組,置組長、幹事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分別辦理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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