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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執行勤務受傷或致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死亡之發給基準補足安全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
但最長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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