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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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