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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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