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校。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報到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