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準用本辦法規定: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三、其他奉派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