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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參加與現職有關之專業訓練或講習時間在四週以上者,結訓後一年以內,不得調整其職務。
但陞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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