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一、維護元首安全或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冒生命危險,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二、主動破獲內亂、外患組織,並捕獲要犯。
三、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
前項各款事蹟之認定,由本部警政署設審議會公開審議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