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者,按殘廢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最長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