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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者,按殘廢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
但最長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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