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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發給慰問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
但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所發給安全金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施行後,有關投保額外保險部分,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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