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問金,其基準如下:一、受傷慰問金:(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十六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七)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前六目情形者,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二、殘廢慰問金:(一)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三)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至七百萬元;致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死亡、殉職慰問金:(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三)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六百萬元至七百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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