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