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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一、申請程序:(一)因公受傷者,應檢具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由服務機關、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
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警察人員,得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
(二)因公殘廢者,應檢具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殘廢原因),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因公殘廢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因公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因公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殘廢、死亡或殉職,或因殘廢致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按殘廢等級、死亡或殉職申請補足慰問金者,應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五)第三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時,服務機關、學校督察(訓導)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後離職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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