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員工,應一次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十作為互助基金;並每月繳納互助俸額百分之五作為互助金,另得由社會公益團體捐贈贊助,以支應員工互助共濟事項之開支,有餘時併入互助基金存儲。前項互助俸額另定之。第一項互助基金應妥為儲存,不得移作別用,以備互助金不敷時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