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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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