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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左:「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
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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