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