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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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