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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一枝(付)為限,每枝(付)均應烙印樣品字樣,並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
前項廠商向國外地區寄送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枝(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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