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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
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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