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補償金發放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合於第二條第一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二期發給。第一期於核定後一個月內發給,第二期於八十六年九月前發給。二、合於第二條第二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五年度或八十六年度生效者,適用前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職、撫慰或資遣時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