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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補償金由原支付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之機關(構)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已裁併者由其上級機關(構)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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