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四條或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原許可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一、非專供外銷及研發。二、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三、製造數量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文件所載數量不符。四、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數量限制。五、經依第五條第二項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六、經依第十六條規定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