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為專供外銷及研發而申請經營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以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模擬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廠商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影本。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申請人應於收受第一項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廠商設立或變更登記。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報警政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