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科學實驗室職掌如下:一、科學器材規劃、請購、保養及維護事項。二、物理痕跡、電器、文書、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規劃、推動及鑑定事項。三、指紋管理、運用、分析、校對、製卡、儲存及教學實驗事項。四、照相資料分析、建檔、儲存及照相教學實驗事項。五、全校性活動照相、錄影及錄音事項。六、其他有關科學實驗業務事項。